2.
依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桃園區民有三街610號」房 屋座落之部分基地,其餘部分為空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已達足以遮風避雨之程度,如符合租地建屋之要件,其 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如經建物所 有權人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並主張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 優先承買權,又如拍定人對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 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10.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 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 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