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轄區員警 及鎖匠到場,無人應門,經開鎖後進入系封房屋。系封房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已無水電,債
6.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 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 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