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3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吳政翰在場稱建物分為2部分,一部份出租予黃志崇即 辣吉點小點企業社經營『串串香』,租期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7年1月4日止,租金每月42000 元,一部份由建物共有人吳政翰自行居住使用;737建號建物分成2間房出租,一間出租予第三 人葉清玉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另一間出租 予第三人謝林月音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6年6月2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租 約均訂立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2樓旁之增建占用鄰地265地號3.75平方公尺,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占用鄰地之問題。
3.
303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將1樓前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 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處理;1樓後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 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涉及營業性廚房之既存違建,規定查報,拍定人應自 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303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將2樓前、旁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 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2樓後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33條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