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萬元,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魚坑路57號、57號之
5.
59號、61號、39號房屋座落其上,本 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 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 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3月28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18555號函 略載:經查本處未曾辦理標的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事宜等語。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4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681604號函略載: 本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依新北市瑞 芳區公所114年4月18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36937號函略載:經本所查詢檔 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 與就地整建證明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 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 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 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