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9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 場,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進入屋內為空屋,有廚房及廁所,右邊房間有放置養貓之籠子(內 有貓隻)及一張床在內,有水電供應。於113年9月6日勘測時,地政人員稱房屋右後方有增建。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於113年11月20日回覆,經查訪當地鄰居稱113年9月底調查局 有來查訪系封建物,但該單位稱無法告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且告知屋主是周○○,租屋 人為李○○;經新北市消防局於113年11月1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於113年11月12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 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 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 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 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另建章建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大隊113年10月4日函所載: 本件標的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乃拍照建檔列管。
4.
73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9.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100萬元,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