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祖父在場,經檢視標的物內有家 具,另管理員稱無積欠管理費。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具狀稱標的物有車位。本 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