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71-1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1-1地號土地位於臺 北市北投區西安街2段259巷旁,及立農街1段349巷1弄尾,現做為停車場使用。 上開土地上停車位使用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