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福興 街62號至70號房屋前方之既成巷道,另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屬道路 用地,其性質上為應徵收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福興街, 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最後寄達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