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開放店面,供放置夾物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陳報為商業大樓,區分多間使用,但共用一門牌,占有使用情況不明。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始得辦理過戶,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