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6建號據債務人陳茂昌稱,一樓目前係出租予第三人經營餐廳使用,第
3.
四層則為債 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格局為二樓有四間房間,
4.
四樓各有三間房間。因本院係於113年3 月7日至現場查封,然上開第三人經營餐廳之租約係於113年4月30日到期,核屬於查封後已屆期 之情形,依最高法院67.8.29 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451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之 適用,承租人已成為無權占有,且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 違,且債務人已於114年6月19日具狀陳報目前已無出租,拍定後願無條件搬移清空。故本件拍 定後第
7.
四層點交後,拍定人需自行申請相關機關確認原本與352建號之隔間牆位置,並自行恢 復隔間牆,本院於113年5月7日測量時地政人員已表示無法判斷兩建物增建部分之區隔,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並確定可自行恢復隔間牆始行投標,投標後即應自行承擔無法恢復隔間牆所可能衍 生之糾紛,請應買人注意。另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4月23日函覆本建物因年代久遠, 已查無此處建築、使用執照,本院乃於114年5月7日13時35分電詢地政,地政表示建管處沒有竣 工圖我們也沒辦法確認指出這兩個建物之間的隔間牆,所以當初去測量增建的時候,我們才會 用地籍線去劃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院再於114年6月13日會同地政前往76建號履勘,債務 人陳茂昌在場稱從1樓走外樓梯可到2~4樓,但從4樓無樓梯上4樓頂層,必須走到352建號,從3 52建號樓梯到4樓頂層。陳茂昌稱房子原本有蓋到路中央,後來民國70幾年時馬路拓寬時,房子 有縮回來,那時才增建4樓。就76建號謄本所載面積與現況是否相符部分,地政表示之前測量就 3樓、4樓增建部分為測量,至於債務人所述建物因馬路拓寬而內縮之現況已經與謄本所載不符 部分,1樓原登記之位置與增建4樓之位置,長度差約5米,實際情況還是要依當事人或是建物所 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補勘測為準。
8.
2183建號係76建號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3年11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5651號函示列管3樓(前) 為其他違建,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材質非屬新穎,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3樓頂為垂直增建 既存之屋頂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 險,且其中9.2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86-1地號,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3.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自103年迄今無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