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依稅務人員指稱房屋平面圖顯示有部分已拆除,其他部分為 車棚。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925建號西側臨中山東路,南側臨中興街35巷,現況出租 予裕皇宅修工程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建物,其坐落土地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該 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間法律關係拍定人應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 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 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同段
9.
103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 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 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