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25日現場履勘時,現場無居住痕跡有大型傢俱、雜物、冷凍櫃、神明廳、大門未 鎖(推門可入)、牆壁裂痕、1樓前方有遮雨棚、3樓為增建。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無人居 住,屋內有部分天花板、裝潢脫落及牆壁泛黃發黑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建 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 購時,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7.
本件拍賣,其中155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及占有鄰地部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