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二排鐵皮建物坐落,其中一棟為編號1建物。嗣據債 權人具狀稱:編號1土地全面設水泥,除中間南北通道與南側為空地外,餘皆搭建一層樓挑高鋼 造鐵皮厝,且數棟建物皆作為廠房使用。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編號1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 外,尚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鐵皮屋),部分空地,鐵皮屋間有隔鐵皮牆、有獨立出入口,各 自獨立使用;第三人即承租人林00(允翔模具企業社)在場稱,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A、B棟,A、 B棟原本亦有鐵皮牆隔開,各自獨立,B棟有獨立出入之大門,惟A、B棟內部可互通,租期自112 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租約上A棟即編號1建物。地上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除編 號1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司執字第86147號)第2次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及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8.
本件建物係屬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基地並同移轉登記予 同一人所有,且買受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應於投標時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僅就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拍賣,編號1土地上其餘建物、鐵皮屋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其餘建物、鐵皮屋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