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編號1號建物目前由訴外人陳鄭不(即前屋主陳世昌母親)占有使用中;嗣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權人陳稱:編號
3.
2號建物原有老人及看護居住,近期老人過世,僅剩看 護暫住;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2號建物現況囤放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8.
2號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其占有之使用權限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限無涉;若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