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65地號土地是社區住宅用地,部 分為公共設施113建號建物(管理員室)、114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社區道路空地、社區停車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拍賣之187-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僅就
4.
53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土地上其餘之地上物 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
7.
債務人有無積欠社區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 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