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65地號土地是社區住宅用地,部 分為公共設施113建號建物(管理員室)、114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社區道路空地、社區停車 場;531地號土地亦為社區住宅用地,土地上除
3.
188建號建物及其增建坐落外,另有多筆建 物坐落,部分為社區通行路地。544地號土地為187建號建物暨其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 87-6建號)坐落,545地號土地為188建號建物暨其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8-5建號)坐 落,187建號建物與18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共用樓梯,樓梯之入口則位於188建號建物內,但18 8建號建物並無獨立出入口,須由187建號建物之大門進出,且188建號建物未見懸掛門牌,原門 首已改建為封閉式牆垣。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
6.
188-5 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占有居住使用等語。拍賣之
8.
114建號建物 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為社區公共住宅用地及公共設施,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均 不點交;拍賣之
11.
188-5建號建物,拍定後則按現 況點交。
1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7.
188-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