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據警察局函文建物目前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期自112年10 月起至114年10月止。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 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編號1為第二種住宅區,編號2為道路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 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6.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7.
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如有爭議,須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