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據大樓經理所述,拍賣建物13.14樓為樓中樓,另債務人稱13.14樓建物目 前分別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賃期限自民國112年7月起至114年8月止,且有54及56號兩個車 位,其中一個車位亦出租與第三人,租期至114年8月,其餘車位並未出租。上述現況及其他相 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點交。
7.
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截角),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0.
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