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現場執行時,標的由債務人自住,一個月繳200元清潔費,無停車位,管 理費有部分未繳,依鑑定報告,土地屬第3-1種住宅區,標的屬公寓五樓(共五層樓),屋齡44.5 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屬第3-1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