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4月1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地 號現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761巷14號); 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上有一棟建物坐落、無臨路。又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 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2822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 之
9.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 定。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