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4月1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 5地號現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761巷 14號);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上有一棟建物坐落、無 臨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28226號)第三次拍賣底 價。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 25條之
5.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 之相關規定。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