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院114年3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5.
329地號土地位於仰德大道國安局西側道路用地;
6.
299地號土地位於仰 德大道國安局西側路旁;330地號土地位於國安局西外側坡坎;
7.
339地號土 地部分位於國安局內部,無法進入確認使用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33
12.
33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 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