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 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另有門牌號碼山前路1 13巷23弄2號建物,及無門牌鐵皮棚架,堆置木頭等雜物,另部分為空地、 部分為道路、部分雜草雜樹及竹子。本件土地範圍及確實之地上物均應經 實際鑑界始能確認,請有意投標之人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