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786建號建物於現場查封時,總幹事在場稱債務人陳智燕之所有範圍為地下一層車位編號
3.
3,沒有專屬約定,僅約定使用其中一個車位,據債務人陳報其僅有編號1停車位,故本 件拍定後點交,編號
4.
3停車位由拍定人自行查證,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之 應有部分,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5.
拍賣標的3786建號建物係為停車位,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 可獨立使用,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 定,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基地所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以 抽籤定之。
7.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