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01年3月16日假扣押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建物「萬正宮」坐落;本院民國112年2月16日、113年1月11日及114年1月1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宮廟萬正宮及鐵皮屋坐落,使用權源不明。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地形呈三角形、地勢平坦,現況有一宮廟坐落,生活機能尚可,區域內居民就學、購物尚近。台新銀行陳報該地為袋地、畸零地、未臨路,無路可達。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
9.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