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法院於113年6月11日由債權代理人會同地政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稱4383建號為力霸山河社區地下1至4層之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總幹事表示本件建物持分(即10萬分之
3.
就是一個停車位的持分,債務人之車位為地下4樓編號28之機械車位,法院履勘時該車位無人使用。本件建物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力霸山河社區管委會陳報:車位管理費每月600元,截至113年12月,債務人尚積欠130,600元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又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按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人間,就建物之共有部分,亦為分別共有關係,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時,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故債務人如有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此部分請投標人特別注意,並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詢相關管理規章及欠費狀況。
5.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