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4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1段167巷26號房屋左側鐵皮棚架,供停車使用,及同巷16弄部分巷道,左側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占用;346地號土地係同巷16弄10號、12號房屋前方三角窗,上有紅磚圍起空間,堆放盆栽。上開鐵皮棚架、鐵皮屋及盆栽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344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