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9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268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888地號土地(重測後為一新段2688地號)部 分建物坐落,部分道路,餘為雜木林,建物被雜草淹沒,只能窺見一部分;894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一新段212地號)為雜木林;916地號土地(重測後為一新段198地號)為雜木林,有產業道路貫穿其中。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為共有人 占用,無分管契約,產業道路供公眾通行。
6.
268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之
8.
198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 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268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 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 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