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775萬元、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新臺幣 1200萬元,上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1740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查封時,伊稱標的現與家人同住,格局為樓中樓,其中第17層陽台外推,且第17層浴室有漏水情事。另2201建號建物,依債權人會同警員並 向管委會查證該停車位編號為61號,亦經債務人陳報核實無誤,則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點 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 在場人債務人表示「並無非自然死亡、非為輻射鋼筋屋、非受有火災損害,但其不知曉是 否為海沙屋,另第17層浴室有漏水並做部分整修及維護」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 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