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12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汐止區農會(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吳○○(三抵)。 4.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 兒開門入內,現由其與妻女居住使用中,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屋內因潮濕而使牆壁剝落,地板擺放食物而有惡 臭,地板多有寵物便溺。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6.
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地區未來發展潛力差,生活機能與交通便利性普通。」 等語。
7.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