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4.7現場查封時,共有人李玉仁在場稱房屋由伊居住使用,78號1樓作為倉庫使用,2樓 為住家;80號1樓作為倉庫使用,2樓為神明廳,78號與80號房屋內部有相通。其占有使用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房屋有漏水現象,78號房屋有增建,增建部分會測如暫編3450建號所示,80號房屋未辦保 存登記,會測如暫編3451建號所示。
9.
本件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受人非共有人,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10.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 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 優先承買者,應就全部標的均承買。六、暫編
11.
345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