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92地號、592-1地號土地有 臺北市士林區格致路24號、26號、28號、30號建物部分占用,及同路32號雨遮 部分占用。上開建物、雨遮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 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上開不動產2宗採分別標價,公告3個月合併應買。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6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