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一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之廟宇,及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西濱路1段1巷
3.
42號之建物占用,其餘土地部分作菜園使用,其餘為雜草地。本件 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作物 種植人亦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