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9地號、70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債務人在場陳稱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 出借他人。系爭12樓有2層加建,有內梯供上下出入。
3.
因債權人無法證明2頂樓增建物之原始出資或建築起造資料,經駁回強制執行聲請,故本件 僅拍賣701建號建物,不包含頂樓增建部分,請投標人注意。另頂樓增建部分經台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以113年11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7569號函示列管為屋頂垂直增建既存違章建築。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