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5月2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北投區立農街1段353號、355號5層建物坐落。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 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 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7月4日函復稱143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1274號 使用執照(68建(北投)字第023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 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 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