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4月8日執行筆錄之記載,本件未保登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弟李添福設籍及占有使用。 屋內之動產為其李添福所有。本建物
3.
3樓的牆壁及天花板會滲水,天花板有龜裂之痕跡,無 地震受創情形,亦非凶宅。屋況尚屬良好,門首未懸掛門牌。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大部分占用邱厝段402地號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陸O輝等6人共有),小部 分占用同段401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本件建物之使用權源不明(該建物將 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土地所有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不明),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