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本院於113年7月11日現場查封及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在場 表示房屋現由其母親居住使用,並有將最裡面的雅房出租他人,無車位,頂樓有增建(即本件 5245建號);嗣本院於114年3月7日再次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表示本件建物現已無出租他 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表示靠近內梯位置,下雨就會漏水,其餘無聽聞有海沙屋、 輻射屋、地震、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 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 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 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 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 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 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 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本件拍賣標的524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依新北市政府違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00元。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