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899地號土地上有廟 宇坐落其上。53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則為鐵皮倉庫。嗣經本院於11 3年10月14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899地號土 地為門牌號碼進士路2段268巷56號建物基地及其前方空地。538地號土地位 於門牌號碼進士路2段268巷27號建物後方,上有道路及雜草。本件甲標僅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899地號土地編 定為部分保存區、部分農業區,538地號土地編定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