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6-23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南投市藍田街1 4巷52號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2939建號)之基地,部分為建物旁之小空地(面積及位置需經 鑑界始能得知)。共有人即債務人吳芳奇在場表示:不動產由伊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等 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7.
拍賣之293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