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11.12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哥哥稱房屋由其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地政人員稱本件未保登建物除占用
3.
457地號土地外,可能占用 鄰地,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未保登建物於113.12.16經會測後暫編為2757建號。
11.
457號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本 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 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3.
暫編275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 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
14.
458地號土地,所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 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15.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