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7月9日查封暨測量筆錄之記載,債務人等均不在場,且經敲門均無回應。債權人則 稱本件執行標的物係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政人員則稱本件本件物整層為增建。另依前案本院 113年4月1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之記載,據債務人洪哲豪在場稱現由伊居住無漏水情形。經執行 人員目視客廳設有佛堂,屋況尚屬良好。
7.
本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該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