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7月9日查封暨測量筆錄之記載,債務人等均不在場,且經敲門均無回應。債權人則 稱本件執行標的物係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政人員則稱本件無疑增建。另依前案本院113年4月 1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之記載,據債務人洪哲豪在場稱係自住,無地震受創或漏水情形。
7.
本件債務人等是否有積欠該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 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