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二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債務人於查封時在場,陳稱其居住於上開建物,該建物係加 強磚造房屋。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 共有之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 件以就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
8.
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