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表示本件標的未配賦停車位,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114年1月24日函覆為實質債務人黃文吉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40858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4年10月2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