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現為地下停車場,據在場大樓管理中心人員表示,債務人所持有之應有部分不足以 達到分配車位之持分,無法申請入內停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且 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地下室停車位應有部分,依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建物及其基地應一併移轉與同一人,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之權利。
7.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