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5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稱編號1建物係由其自行使用。另編號2建物為社區管理 室,拍賣土地為社區住宅之基地及公共設施土地。另本院於113年8月7日會同鑑定時,債務人陳 稱編號1建物有出租給他人使用,據債權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自109年12月5日起至 119年12月5日止。惟上開編號1建物之租賃關係因抵押權人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以執行命令除去(終止)。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現 況點交,餘不點交。
6.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拍賣土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7.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應依分管契約或公 寓大廈住戶約定定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 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