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未有海砂屋、非自然死亡之情 形。嗣於民國114年9月4日就標的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上坐落標的建物及建物右側圍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 的坐落於同安社區內,為社區農村型透天連棟住宅,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外鄉村區乙種建 築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41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