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即執行標的社區主委表示,房屋自債務人過世後 便無人居住使用,未配賦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自95年迄今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損屋。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4年3月28日函覆該分局未有發生非自然 死亡事件相關檔存紀錄,無法提供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 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