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債務人之夫稱建物有時會漏水,債務人現在在住院,有出租一個房間予他人,已請債權人陳報租約,其餘為債務人自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債權人陳報聲請狀,租約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1日,租金為每個月6000元。
8.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514地號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六、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