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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16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信義區吳興街156巷65弄之 巷道,其上無建物座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土地全 部,故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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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5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21619號函覆, 標的416地號係64使字第1366號使用執照(62建(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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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0133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 路,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且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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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土地 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2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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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因係拍賣建築基地,故建物所有權人即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亦有民法物 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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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建物所有權人即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即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 優於土地共有人,請投標人注意。六、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4項規定,如有多數建物所有權人即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另建物所有權人即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承受人或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土地共有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 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 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