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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查封時,管理員稱債務人有平面車位,每期管理費是5827元 (含車位清潔費300元);嗣於民國114年8月7日履勘時,保全主任稱平面車位編號為33-B3,目 前積欠5月至7月的管理費,目前屋內無人居住使用。債權人另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具狀稱建物 係3房1廳1廚格局,目前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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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