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自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下同)中正三路229之5號旁之編號20698電線桿,往後延伸至編號206300電線桿,其上有5間鐵皮工廠占有使用,現場有門牌號碼之廠房分別為中正三路229之5號(芳達金屬)、229之6號、229之8號、229之10號(景峰針織)。
                                            
                                         
                                        
                                            
                                                3.
                                            
                                            
                                                另後門牌中正三路229之5號建物橫向自229之1號建物之範圍,其上亦分別有中正三路229號民宅、229之1號、229之2號(千富企業社)、229之3號(和桐金屬)等水泥建物占用中。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鶯歌區公所等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無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6.
                                            
                                            
                                                依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惟非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準此,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承受(農發
                                            
                                         
                                        
                                            
                                                7.
                                            
                                            
                                                。又寺廟取得農地之所有權,亦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內政部89‧6‧23台內中地
                                            
                                         
                                        
                                        
                                        
                                        
                                        
                                            
                                                14.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5.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7.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8.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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